“艺术与法律”简讯第一期

2009年11月

欢迎阅读“艺术与法律”简讯首版,这是第一份关于中国艺术品市场的法律制度和合规问题的简讯。“艺术与法律”简讯旨在追踪和更新影响中国艺术品及其市场经营的法律,并就有关情况回答读者的提问,提出我们的见解,以便让读者了解最新的法律和政策动向。本简讯并非仅仅针对中国大陆市场,相关信息还会涵盖美国、香港和其他国际组织机构的有关法律发展动态。

我们相信就法律如何影响中国艺术品及其市场经营这一话题很多相关人士都有兴趣参与讨论。“艺术与法律”简讯将定期发表各类文章,话题将围绕艺术家、画廊主、私人经营者、博物馆、私人收藏者、艺术品咨询顾问、拍卖行、艺术展销会组织者和其他相关的艺术品展览。对于艺术品爱好者和对参与中国艺术品市场经营有兴趣的人士具有同样的参考价值。每一期简讯都旨在向市场初入者阐明法律问题,及就艺术品市场某些领域内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这其中涉及著作权、商标、珍贵艺术品的保险、如何在中国建立和运营艺术画廊及艺术品进出口限制等各种问题。

我们欢迎我们的读者能随时对我们的文章进行评论和反馈,并真诚希望“艺术与法律”简讯成为一个为所有读者提供参考的具有价值的信息资源。我们欢迎您通过我们的电子邮箱 Newsletter@ChinaArtLaw.com 与我们取得联系并加上您的评论、要求和意见。

中国对于艺术品拍卖所得的税收

中国已经快速跃升为继美国和英国之后的全球第三大艺术品市场。2008年中国的艺术品(包括古董和当代艺术品)拍卖成交额已超过200亿人民币。尽管如此,由于中国绝大部分的艺术品交易都为私下交易,因此这个数字恐怕也不过是中国庞大的艺术品交易中的冰山一角,中国每年艺术品准确交易额还不得而知。中国艺术品市场的繁荣自然也无法逃避中国税收部门的注意。

其实早在1997年,针对个人艺术品拍卖所得收入的纳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便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54号文”)。154号文明确了将个人拍卖书画古玩所得收入视为”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并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为个人所得税下的应税所得项目之一,具体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在计算艺术品转让所得收入时,该艺术品的原值以及支付给拍卖行的佣金可以从总收入中扣除。举例来说,若个人买了花10,000元买了一副画,后又以22,000元卖出,拍卖行的佣金为落槌价的10%,则该个人应缴纳的财产转让税为1,960元:(22,000-10,000-22,000×10%)=1,960元。

Th154号文还规定了若卖家不能提供拍卖艺术品的“财产原值“,该“财产原值”则由主管税务机构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


上海画廊关闭

2010年5月,上海OV画廊被上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28天。OV画廊的关闭引起了一些质疑,这些质疑既然涉及有关各种艺术行业活动管理的规定,也涉及政府机构在解释和执行这些规定时所遵循的程序。

OV画廊管理层和大多数观察家普遍认为,此次闭馆的主要原因(如果不是唯一原因的话)是在该画廊举办的名为“问故而知新”的展览。参展的有著名艺术家张大力的作品。张大力名作《第二历史》的部分艺术作品记录了政府出于政治考虑而对官方照片进行的更改。在亮相OV画廊“问故而知新”展览之前,《第二历史》的全部或部分作品已经在国内外进行了展示,包括芝加哥沃尔什画廊(2006年)、亚特兰大新亚画廊(2006年)、北京圣之空间艺术中心(2009-2010年)和广东美术馆(2010年)进行的个展。张的《第二历史》作品还参加了在巴黎Magda Danysz 画廊举行的“中国魂”群展(2010年)。

OV画廊举办的展览是在5月22日(星期六)开幕的。紧接着的星期一,卢湾区公安局(隶属于上海市公安局)的警察来到该画廊,通知画廊工作人员画廊经营场所的租期已到,而且因为画廊经营场所由该公安局所有,所以OV画廊必须搬离。

第二天(星期二),卢湾区公安局的人员再次来到画廊。这一次,没收了一份关于2007年春季在OV画廊举办的“Past/Forward”展览的目录,这次展览在开幕后不久也被有关部门关停。(人们普遍认为“Past/Forward”的关停主要是因为盛奇的一幅关于天安门广场和一辆坦克的画,而非同样参展的张大力的作品。)

星期二晚些时候,来自上海市政府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下属上海市徐汇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简称“执法大队”)的人员来到OV画廊,没收了2006年在芝加哥沃尔什画廊举行的张大力作品展的目录,以及五份“Past/Forward”展览目录和一份OV画廊2010年“外立面工程”展览目录。这次OV画廊得到了一张关于被没收书籍的收据。执法大队代表还当场拍下了目录的照片,大概因为这些目录是当地有关部门指控OV画廊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是他们所采取行动的依据。此外,执法大队的人员还撤掉并带走了一件艺术作品—来自美国艺术家霍杰明视频作品的一件数字印刷品,霍杰明也参加了“问故而知新”展览。

OV画廊为一位中国居民所有,管理人则为欧洲人,其经营场所租自上海当地的一家艺术画廊。执法大队告知OV画廊的一名助理画廊必须关闭,并且暂时不允许重新开放。后来,政府机构通过房东与OV画廊就闭馆和重新开放的问题进行了沟通。关于OV画廊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加快画廊的重新开放,文化局通过房东传达的指示是,画廊可在“问题得到解决”后重新开放。实际上,OV画廊只能等待文化局的进一步指示,别无他法。OV画廊的工作人员猜测,文化局将下达命令,具体指出哪些作品必须撤掉。据推测,这些指示将通过房东传达。

闭馆28天后,OV画廊获准于6月22日重新开放。画廊重新开放源于房东前往执法大队认领了霍杰明的艺术作品。此次拜访过后,房东告诉OV画廊的经理,画廊可以重新开放。房东称,有关部门指示她要“更好地监督”OV画廊。

OV画廊迄今仍未接到卢湾区公安局、上海市文化局或执法大队关于画廊违反任何具体法律或规定的正式(书面、盖章)通知。除了执法大队提供的目录收条外,OV画廊没有收到任何正式的文件。此外,OV画廊认为,有关部门没有执行或启动任何正式的程序。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画廊并没有接获关于以下几点的通知:(a) 导致画廊关闭的违规性质;(b) 必须采取什么步骤或措施来补救;或者(c) 补救的时间范围或闭馆期何时结束。

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规定,当地政府采取的行动似乎有三种可能的法律依据。所列举的监管依据是否也是对OV画廊进行实际惩罚(关闭并没收艺术作品和目录)的法律依据则是另一个问题。

  • 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展示外国艺术家的艺术作品。2004年《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简称“2004年《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在事前没有征得相关文化局正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对非中国居民的艺术作品进行商业展出。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参见第16条)是“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未经许可(或超出画廊经营许可证中提出的营业范围)销售书籍。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24和34条,只有获准进口出版物的实体才能销售和进口外国出版物。违者将没收出版物,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展示包含“非法”内容的艺术作品。2004年《管理办法》第12条列出了十种明令禁止的内容,但是,由于监管规定涉及面广且模棱两可,很难看出张大力的作品是否在这十种内容的范围内,“问故而知新”展览中的另一件艺术作品亦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当地的有关部门在指控OV画廊或任何艺术家违反高度敏感的第12条方面并没有做出任何表态,因而结论是这样的违规行为并不是构成政府对画廊采取行动的依据。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2004年《管理办法》第20条,文化局、执法大队或其他的当地有关部门在命令OV画廊不得重新开放时必须发布书面惩罚命令。有关部门只下达了口头命令,因此他们并未遵守2004年《管理办法》的要求。

后记

正如上文所述,OV画廊在闭馆28天后于6月22日重新开放。原先展出的所有作品均进行了展示,包括被没收的霍杰明的作品。OV 画廊举行了盛大的重新开业派对,之后的展览也引来了很多观众。展览管理人兼OV画廊所有者表示,媒体对画廊关闭一事的大量报道(包括《华尔街日报》和《城市漫步(上海)》刊登的一篇文章以及铺天盖地的博客讨论)或许吸引了好奇的观众前来观看包含“敏感作品”的展览。OV画廊的总监计划与当地文化局建立更好的关系,以有助于即将举办的展览顺利进行。

由于该画廊没有进口执照和销售许可(即便是在中国印制的目录),被没收的目录可能无法要回。当地文化局指出,没收目录是为了让OV画廊“吸取教训”,并提醒该画廊今后要遵循相关程序。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确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主要程序与基本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文物艺术品经营性拍卖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拍卖
  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2 拍卖当事人
  参与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2.3 拍卖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2.4 委托人
  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5 竞买人
  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6 拍卖标的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7 买受人
  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2.8 拍卖图录
  拍卖人于拍卖日前制作、对拍卖标的进行介绍的图片或文字资料。
  2.9 拍卖规则
  在拍卖活动中各方参与者应当共同遵守的相关规定。
  2.10 委托拍卖合同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确立委托拍卖关系的协议。
  2.11 预展
  拍卖人依法对拍卖标的进行的公开展示活动。
  2.12 委托竞投
  拍卖人应竞买人的请求,在拍卖现场为其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
  2.13 成交确认书
  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的对拍卖成交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

  3 基本原则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原则。

  4 拍卖标的征集
  4.1 征集方式
  拍卖标的征集指拍卖人寻找和选择拍卖资源的活动,一般包括常年征集和定向征集两种方式。
  4.2 征集要求
  文物拍卖标的征集应遵守国家有关文物拍卖标的范围的规定,并与本企业的文物拍卖资质相符。
  拍卖人在征集前可通过适当的媒介对其征集活动进行宣传,主要宣传内容包括:征集时间、征集地点、征集范围以及联络方式。
  拍卖人征集拍卖标的时,应安排相应专业人员参加现场征集活动,携带加盖公章的拍卖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拍卖人境外征集拍卖标的时,应遵守国家关于文物进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5 拍卖委托
  5.1 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
  拍卖人接受委托人的拍卖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号码、住所、联系方式;
  —— 拍卖标的作者/年代、名称、质地、形式、尺寸、数量、保存状况;
  —— 委托人提出的拍卖标的保留价;
  —— 拍卖的时间、地点或有关拍卖时间、地点安排的其他表述;
  ——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 拍卖标的的鉴定;
  —— 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 拍卖未成交的有关事宜;
  —— 有关保密事项的约定;
  —— 违约责任,包括因委托人中止或终止拍卖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约定;
  ——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5.2 委托拍卖合同的签订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拍卖人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
  ——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 代理人委托拍卖标的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该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并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该拍卖标的的瑕疵。
  拍卖人与委托人应准确、清晰、完整填写合同的各项内容,有附件的合同应在附件中注明主合同编号。
  委托拍卖合同至少一式三份,由拍卖人财务、业务部门和委托人分别留存。
  委托拍卖合同确需修改时,可直接在原合同上进行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直接在原合同上进行修改的,合同修改处应由合同双方签字确认。
  5.3 委托拍卖合同的管理
  拍卖人应建立委托拍卖合同管理制度,对委托拍卖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妥善保存。

  6 拍卖标的的鉴定与审核
  6.1 鉴定与审核程序
  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前,拍卖人应对征集的拍卖标的进行初步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后,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做进一步鉴定的,可依法进行鉴定。拍卖标的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拍卖人应依法将拟上拍的文物拍卖标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依据审核意见确定是否上拍。对未通过审核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应告知委托人,并与其解除该标的的委托拍卖合同。
  6.2 鉴定记录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时,应制作鉴定记录。鉴定记录内容包括鉴定时间、地点、鉴定人或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和结论。

  7 拍卖标的的保管
  7.1 库房基本设施
  拍卖标的库房应安装适合的监控、报警和消防系统,满足各类拍卖标的基本的保管条件。对有特殊要求的拍卖标的,可视情况配备相应的防水、防尘、防虫、防火、防盗等保管设施。
  7.2 拍卖标的存放
  库房存放拍卖标的,应依照拍卖标的材质、包装形态、质量及安全要求,设定合理的存放方式,避免拍卖标的受损。
  7.3 库房安全管理
  库房内严禁烟火,应在明显处悬挂禁止烟火标志。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如有故障,应立即修理更换。
  非库房管理人员进入库房应有库房管理员在场;
  所有进入库房人员避免携带私人箱包、提袋、大衣、雨具及易燃易爆品,库房内不宜使用钢笔、印油等易污损拍卖标的的文具;
  库房管理员班前班后必须检查各类库房设施,并填写检查记录。
  7.4 拍卖标的入库
  拍卖人应将征集到的拍卖标的及时入库,库房管理员应根据委托拍卖合同,对入库拍卖标的核对验收。验收无误后签收,并建立入库拍卖标的登记帐目,将拍卖标的存放于指定库位。暂存物品也应入帐登记。
  库房管理员如发现入库拍卖标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等与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不符,应立即通知业务部门。
  7.5 拍卖标的出库
  7.5.1 临时出库
  因鉴定、拍照、巡展等需要临时提取拍卖标的时,经手人应与库房管理员做好拍卖标的的出库交接手续。归还时由经手人和库房管理员当面清点交接。
  7.5.2 买受人提货
  拍卖人凭提货凭证为买受人办理提货手续。买受人提货后,拍卖人应当场收回提货凭证。
  买受人委托他人提货时,代理人应出具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提货凭证。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制留存。
  7.5.3 拍卖标的退还
  拍卖标的未上拍或未成交,拍卖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办理退还手续,领取拍卖标的。
  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领取事宜时,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制留存。
  7.6 库房盘点管理
  拍卖人应建立库房定期盘点制度,对库存拍卖标的进行定期盘点。盘点数量与帐面数量核对若有差异,应立即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库房管理员岗位变更时,应按规定履行拍卖标的移交工作。
  7.7 运输包装
  为确保拍卖标的的运输安全,拍卖标的临时出库时应根据材质的不同,妥善包装,满足短途或长途运输要求。拍卖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各门类拍卖标的的特点,制定短途、长途运输包装技术要求。

  8 拍卖图录的制作
  8.1 制作目的
  拍卖活动举办前,拍卖人应制作拍卖图录,以便相关各方了解拍卖活动以及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
  8.2 图录内容
  拍卖图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拍卖活动名称、预展及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拍卖规则等拍卖参与各方应知悉的内容、委托竞投授权文本、拍卖人联络方式等信息、拍卖标的基本情况及特别说明。基本情况包括拍卖标的名称、作者及生辰、年代、形式、质地、尺寸、钤印、题跋、参考价等内容。
  拍卖图录的内容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对于禁止出境的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应于拍卖图录上特别标注。
  应竞买人的要求,拍卖人可提供拍卖标的状态报告,作为拍卖图录的补充。
  全部拍卖标的应刊印于拍卖图录,并可根据需要配附图片,图片应尽可能准确反映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和品质。

  9 拍卖会的实施
  9.1 申报与备案
  拍卖会举办之前,拍卖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完成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拍卖会申报、备案工作。
  9.2 拍卖公告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拍卖标的或拍卖场次、拍卖标的的预展时间和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拍卖人联系方式、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9.3 日程安排与岗位设置
  拍卖日程通常包括:新闻发布、拍卖公告、标的预展、现场拍卖、财务结算、标的移交等各阶段的实施日期和期限。
  拍卖会应设置现场指挥、客户接待、安全保卫、新闻报道、联络协调、后勤保障等主要岗位。
  9.4 标的展示
  9.4.1 标的预展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预展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艺术品展示场地的要求,展板、展架、灯具等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拍卖人可选择专业机构负责展区设计、展场布置工作。
  9.4.2 展场布置
  拍卖人可根据需要设置:展场布局图,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及摄像系统以及咨询接待处、竞投登记处、结算处、媒体接待处、委托竞投处、图录资料发放处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展场明显处应设置安全疏散图示。
  9.5 竞买人登记
  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竞买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竞买手续的,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拍卖人和竞买人应签署竞买协议。竞买协议的内容包括:竞买人和拍卖人的基本情况、竞买牌号,以及双方在拍卖活动中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竞买人认可的拍卖规则。
  为维护拍卖秩序,拍卖人可向竞买人收取一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并向竞买人出具竞买保证金收据。
  拍卖人发放的竞买号牌为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
  9.6 代为竞买和委托竞投
  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竞买人可采用书面形式向拍卖人提出委托竞投的请求。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竞投请求的,应在拍卖现场设置委托竞投席,为竞买人提供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
  9.7 拍卖现场
  9.7.1 会场要求
  拍卖人应根据拍卖标的状况和竞买号牌的发放数量合理布置拍卖会场。
  拍卖人可在拍卖现场设置投影系统和监控系统,并根据需要设立委托竞投席。
  拍卖人应落实拍卖会场的安全消防措施。
  9.7.2 拍卖主持
  拍卖师应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拍卖师原则上应按照拍卖图录号的顺序依次拍卖,如有调整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9.7.3 保留价规则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9.7.4 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成交确认书。
  9.7.5 拍卖笔录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依法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签名。

  10 拍卖结算
  10.1 买受人结算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竞买保证金收据与拍卖人办理结算事宜。
  买受人委托他人代为付款的,代理人应出具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拍卖人还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存。
  10.2 委托人结算
  10.2.1 结算程序
  拍卖人收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后,应按照约定与委托人结算。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结算事宜时,代理人应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存。
  拍卖人应根据国家有关税务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0.2.2 相关费用
  10.2.2.1 保险费用
  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后,委托人要求为拍卖标的安排保险的,拍卖人应为拍卖标的安排保险,相关保险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后,拍卖人要求为拍卖标的安排保险的,可由委托人自行安排保险或由拍卖人代为安排保险,相关保险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0.2.2.2 保管费用
  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后,双方约定不予投保或无法投保的,拍卖人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保管费用。
  委托人逾期不领取未上拍或未成交拍卖标的的,买受人逾期不领取拍卖标的的,拍卖人有权要求收取保管费用。

  11 拍卖档案的管理
  11.1 档案保管期限
  拍卖人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11.2 档案资料的内容
  档案资料的内容包括:
  —— 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提供的对拍卖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及其他资料、证照复印件等,以及拍卖标的的保管、保险、移交等事项的有关资料。
  —— 拍卖公告,包括刊登公告的剪报、电视录像、电台广播录音。
  —— 拍卖标的资料,包括拍卖图录、与拍卖标的相关的各类图片、文字资料、鉴定记录,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 预展及拍卖现场的影像、文字资料。
  —— 竞买登记文件,包括竞买协议、竞买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竞买授权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拍卖规则、注意事项、重要声明等。
  —— 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
  —— 有关拍卖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11.3 档案资料的管理
  拍卖人可自行选择档案管理方式。管理方式包括:以拍卖会为单元整理存档;以资料的内容为单元分类存档。
  拍卖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查阅方便。每个拍卖档案均应建立档案目录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