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生效的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所引起的审查忧虑

新的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2009年暂行规定”)由中国文化部和海关总署联合于2009年7月颁布并已于8月1日生效(2009年暂行规定的完整中文版本,请点击此处)。正如一家英国的艺术简讯用“一场新的审查措施”来形容2009年暂行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已引起了各方对于中国政府加紧控制艺术活动的关注。在次之前,特别是在2009年1月中美两国签署谅解备忘录相互承诺严禁唐末以前中国文物进出口后,中国政府对文物古董出口的管制已被媒体新闻广泛报道。尽管中国政府于2004年出台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4年办法”)与2009年暂行规定有不少相同之处,但对于美术品的出口问题远未引起人们关注。2004年办法涵盖了包括美术品经营活动许可和美术品进出口单位资质在内的一系列内容,但是2009年暂行规定则集中在美术品进出口管理。

2009年暂行规定第五条罗列了11类国家有权禁止进出口的美术品,这11类规定与2004年办法总体保持一致都禁止进出口包含特定内容的美术品,但相比2004年办法,2009年暂行规定新增了禁止含有“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扭曲历史”和“泄露国家秘密”内容的美术品进出境。

2009年暂行规定要求除个人携带或是邮寄少量自用的美术品进出境外所有的美术品进出口都需要进出口岸所在地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行政部门在接受申请到申请所有申请材料的15日内决定是否允许进出口。

美术品进出口单位被要求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并提供各类申请材料。

另外针对任何有境外艺术品或是境外艺术创作者参加的各类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其展览举办单位必须在展览日45日前向举办地所在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行政部门会在20日内决定是否允许该展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展品超过120件,则该申请则必须直接向国家文化部提出,而2009年暂行规定 并有说明国家文化部的审批时限。

2009年暂行规定的本质是为2004年办法中有关美术品进出口条款提供了实施细则,填补了2004年办法中关于美术品进出口具体执行程序和时间上的空白。尽管目前对于2009年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情况还有待观察,但文化部在有关询问中以表示其将严格实施该暂行规定。